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52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劉天佑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9年6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劉天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天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9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而於109年7月
8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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