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簡字第5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雲弘被告廖駿家(原名余宗家)被告林進寶被告 林佳君 被告REJAADADAMS(南非籍)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壹佰零玖年陸月貳拾參日所為壹零陸年度審易字第貳零貳參號案件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3日以10
6年度審易字第2023號案件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前案業已報結,後改分109年度審簡字第585號)。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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