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10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原告大同育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戊○○律師被告台北縣板橋市公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己○○律師被告台北縣政府代表人丙○○縣長)訴訟代理人 林建勇
丁○○ 張麗真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葉百修
法官帥嘉寶法官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