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1號原告永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要然 訴訟代理人 黃思雅 律師被告志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哲宏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 律師
高文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