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97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金亮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8121號),本院認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彭金亮因傷害、毀損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同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業於民國109年12月1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