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68號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職役職責等罪,經本院、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違反職役職責│││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陸海空軍刑法│││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第39條第1項│││2項│2項│2項││├────┼──────┼──────┼──────┼──────┤│犯罪日期│97年12月15日│97年12月31日│97年12月31日│98年3月3日││││20時許│21時許││├────┼──────┼──────┼──────┼──────┤│偵查機關│台北地檢98年│台北地檢98年│台北地檢98年│國防部北部地││年度及案│度毒偵字第82│度毒偵字第82│度毒偵字第82│方軍事法院檢││號│號│號│號│察署98年偵緝││││││字第5號│├────┼──────┼──────┼──────┼──────┤│最後事實│台北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國防部北部地││審法院、│98年度簡字第│98年度簡字第│98年度簡字第│方軍事法院98││案號及判│1676號,98年│1676號,98年│1676號,98年│年度訴字第││決日期│5月27日│5月27日│5月27日│49號,98年5││││││月7日│├────┼──────┼──────┼──────┼──────┤│判決確定│98年6月22日│98年6月22日│98年6月22日│98年6月15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