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緝字第2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高進棖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1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於本院審理中經傳喚、拘提均未到庭而發布通緝,嗣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通緝到案並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認被告雖有前揭羈押原因,但如命具保亦足可確保審判或執行之進行,爰准予被告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