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73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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