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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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 律師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文心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劉淑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