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7月8日15時0分在本院第15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崇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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