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2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涉之罪係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八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十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陳葳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