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2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267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聲請人為「榮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二、至掛失銀行,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在上「通知人」更改為,「榮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后,將影本寄交本院。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