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910號原告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郭玉健 律師複代理人 陳溫紫 律師被告甲○○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本件另通知:(一)原告應對被告95年1月17日民事答辯狀具狀表示意見。(二)二造提出95年2月22日履勘現場照片。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