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25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56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詹誠一 (會計師)被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處長)住同訴訟代理人庚○○
丁○○輔助參加人臺北縣新店市公所代表人丙○○市長)住同訴訟代理人己○○
辛○○戊○○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6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民國95年11月1日下午14時20分於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玫君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楊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