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43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麗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冠特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度勞訴字第43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501,5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