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949號聲請人 黃智良 相對人 蔡羿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羿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蔡羿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系爭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