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2653號債權人台中公館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玉秀 代理人 陳中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中邑產業開發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釋明請求債務人中邑產業開發給付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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