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二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年8月15日夜間某時許│97年3月23日上午│├──────┼─────────────┼─────────────┤│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4835號│97年度毒偵字第140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3413號│97年度訴字第1991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4月14日│97年12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3413號│98年度上訴字第315號││決├────┼─────────────┼─────────────┤││確定日期│97年5月1日│98年6月4日│├─┴────┼─────────────┼─────────────┤│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7297號│98年度執字第39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