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93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張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歐聰明 、 歐禹昌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伍萬貳仟陸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貳拾陸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伍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