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52號原告吳○○法定代理人許○○法定代理人吳◎◎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間(原告與被告均為少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