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三九七號
上訴人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木蓮 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林益厚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二月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民事第十一庭~B1審判長法官吳景源~B2法官連正義~B3法官陳金圍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B書記官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