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補字第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而來,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民事訴
訟事件裁判費,復未於記載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訴訟標的金額及計算之依據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