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
97年9月10日送達該上訴人之受僱人代收,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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