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小字第625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