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70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吳天澤 債務人 杜王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