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複代理人 江明宏 被告甲○○住台北市○○○路○段六八之二號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三七八七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一)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定有明文。
又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人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二十二條亦定有明文。
(二)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五十六萬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乙紙,嗣業經被告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提示請求未獲兌現。前開本票並經被告向本院以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二九0號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封原告所有坐落新竹市○○段○○○○○號及門牌號碼為新竹市○○路一00之三號四樓,建號:四六八六及四六八八之房地。經查本件被告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提示至被告向本院以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二九0號民事裁定業經五年餘,時效業經消滅,被告自無請求票據上之權利。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對於消滅時效沒意見,因中間伊有一直找原告均找不到,沒有找到人,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九年二月間均沒有提示,對於八十九年二月才遞狀提出本票裁定之聲請沒意見,但為何執行時原告均沒有異議?
三、證據:提出系爭本票、欠款條等件。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二九0號、八十九年執字第三八七八號卷宗。
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發票日為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金額為五十六萬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乙紙,嗣經被告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提示請求未獲兌現,迄於八十九年被告始向本院以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二九0號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有系爭本票、欠款條(以上均為影本)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二九0號、八十九年執字第三八七八號卷宗,核閱屬實,復為被告所不爭執,稱自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九年二月間均沒有提示,於八十九年二月才遞狀提出本票裁定之聲請,等語,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上之權利,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消滅時效,因請求而中斷,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系爭本票並未記載到期日,應視為見票即付,時效自發票日即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算,期間被告雖於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向原告提示請求,惟並未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時效視為不中斷,即時效仍自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算,而被告遲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始向本院聲請系爭本票強制執行,其票據上之權利,即因三年間不行使,而因時效而消滅,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從而原告自得拒絕給付。次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執行名義上債權人之請求雖已罹時效而消滅,執行法院仍應依債權人聲請予以執行,惟債務人得提起異議之訴,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九八號解釋可資參照。亦即消滅時效完成,固可謂有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所稱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原因,惟必俟債務人行使拒絕給付抗辯權後始行發生此項事由(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參照),本票執票人就票據權利,雖於執行名義成立前罹於時效消滅,惟當時債務人迄未行使抗辯權,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尚未發生,迨債務人以時效完成為由提起異議之訴,行使拒絕給付抗辯權時,已在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執行之後,核與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所稱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者相符(司法院(八一)廳民一字第一八五七一號可參)。本件原告於系爭票據上之權利,因時效而消滅後,並於前開本票裁定執行名義成立後,提起本訴,行使拒絕給付抗辯權,而發生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而得拒絕給付,原告請求本院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三七八七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宏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