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俊山 選任辯護人 梁燕妮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俊山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伍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朱俊山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3年12月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4年5月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㈠本件被告因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訊問後,業經坦
承犯行,並經原審判處罪刑在案,足見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日後如經有罪判決確定,所宣告之刑應非輕微,亦堪認被告確有逃亡之虞,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規定羈押之事由,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
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
華民國104年5月2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陳春長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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