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59號原告僑鼎金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妙蓮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原告與被告永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92,
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