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宗華選任辯護人胡鳳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190號、第7600號、第7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宗華自民國壹佰壹拾年玖月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宗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項規定,裁定自11
0年6月3日起羈押,並於同年9月3日延長羈押迄今。茲被告因另犯他案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0年9月3日起借撥執行其徒刑,有該署檢察官110年度執助丁字第737號甲種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他案移入監獄執行,已無逃亡之可能,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本院依職權裁定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0年9月3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于真
法官張兆光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蔡宜君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