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125號聲請人 周立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炘泰實業有限公司間解散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解散清算事件性質上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如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記載相對人炘泰實業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00萬元,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2,000元。
二、相對人炘泰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三、相對人炘泰實業有限公司最新股東名冊(須含相關持股證明)及股東地址,如有其他利害關係人,請一併陳報。
四、本件裁定解散聲請狀之繕本(件數依相對人炘泰實業有限公司股東人數)。
五、相對人炘泰實業有限公司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之單位名稱。
六、相對人炘泰實業有限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資料、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足資證明相對人炘泰實業有限公司財務狀況之文件到院。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