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十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屆滿日原為九十三年十一月六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一百十日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三、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