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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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63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玉青
張家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秀萍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壹拾柒萬捌仟捌佰叁拾玖元(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捌佰壹拾壹萬玖仟叁佰柒拾捌元,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壹佰零伍萬玖仟肆佰陸拾壹元,應合併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叁萬柒仟捌佰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