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756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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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鴻榮
被   告 捷比訊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756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21日下午3時2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
幣柒萬貳仟捌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逾期帳款轉列
催收款通知書、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法院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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