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小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小字第207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趙珮蘭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住所地在台北縣三重市○○路○○○號7樓,有
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本件屬小額事件,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第436條之9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
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另本件原起訴之共同被告丙○
○業於96年11月21日經本院96年度店小2078號為一造辯論判
決,附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熊誦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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