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四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送達代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億捌仟陸佰捌拾玖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折合銀元
貳億玖仟伍佰陸拾參萬壹仟陸佰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參佰貳拾伍萬壹仟玖佰肆拾捌元柒角,折合新臺幣玖佰柒拾伍萬伍仟捌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佰柒拾伍萬伍仟捌佰零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