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四О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以法矯字第○九四○○○三六二八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右開案件所處之徒刑,依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所載刑期終結日期固為九十四年四月六日,惟其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十二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此有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按。而聲請人遲至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始向本院提出聲請,本院並於翌(二十五)日完成分案,有本院收狀章戳及刑事卷宗收案日期可稽;然斯時受刑人已於當日執行完畢,而非假釋出獄,自無再付保護管束之理。是以,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夜明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