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選字第13號
103年度選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榮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元宏 等間請求當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李昇蓉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