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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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892號上訴人 洪永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方加欣 因107年重訴字第89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9萬5,7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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