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1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174號聲請人 蔡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74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奕瑋┌───────────────────────────────┐│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17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 野村 證券投資│野村台灣運籌│02Z0000000000│1│10000│││信託股份有限│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基金││││├──┼──────┼──────┼───────┼──┼───┤│002│野村證券投資│野村台灣運籌│02Z0000000000│1│10000│││信託股份有限│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基金││││├──┼──────┼──────┼───────┼──┼───┤│003│野村證券投資│野村台灣運籌│02Z0000000000│1│10000│││信託股份有限│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