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家上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上字第308號上訴人 連世銘
曾志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
蔡宜衡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永烟 等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本院106年度家上字第30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月21日對於本院106年度家上字第308號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首揭規定,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湯美玉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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