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受刑人周英豪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英豪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臺灣高等檢察署民國109年3月20日函送之檢察官聲請書,略稱:本件受處分人即受刑人周英豪前犯竊盜6罪及強盜1罪,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就普通竊盜部分,判決有期徒刑6月、5月、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就加重竊盜部分,判決有期徒刑9月、9月,與強盜部分所處之有期徒刑7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另關於普通竊盜及加重竊盜部分,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嗣於106年11月27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檢察官以強制工作執行已滿2年2月,執行期間,受處分人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但不免除其刑之執行等語。
二、本院覆核檢方檢送之法務部109年2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5483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9年2月20日泰訓所輔字第10911000520號函所附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指揮書,認本件聲請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39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程克琳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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