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7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智銘 即國合企業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智謀 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