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35號聲請人 文振宇 即百弘車業行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志祥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王志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確認聲請狀附表編號⒉之票面金額為28,000元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