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右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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