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二三號
上訴人甲○○
丙○○乙○○右上訴人與全盈有限公司因八十八年重訴字第八二三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壹佰陸拾柒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壹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柒萬伍仟叁佰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淑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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