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裕民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54號),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