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代號0000-00.被告 陳錫勳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6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唐中興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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