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34號原告 楊琇惠 訴訟代理人 凃皓倫 被告 蔡宇權 兼法定代理人 蔡昇住 被告 蔡劉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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