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7601號
上 訴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8,41
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