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家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家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一七七號
聲請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大陸地區四川省營山縣人民法院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二00二)營民初字第四0七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聲請人與台灣土地人民甲○○離婚訴訟,業經大陸地區四川省營山縣人民法院於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以(二00二)營民初字第四0七號民事判決准許兩造離婚確定,並經四川省公證處以(二00二)川省公證字第五0七九號公證在案,為此聲請本院認可該確定判決書等語,並提出大陸地區四川省營山縣人民法院(二00二)營民初字第四0七號民事判決書、(二00二)營民證字第六號生效證明書及四川省公證處(二00二)川省公證字第五0七九號離婚公證書、第五0八0號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九一)南核字第0五五九八三號、0五五九八四號證明各一紙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大陸地區四川省營山縣人民法院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二00二)營民初字第四0七號民事判決、判決生效證明書,業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九一)南核字第0五五九八三號、0五五九八四號證明,及四川省公證處(二00二)川省公證字第五0七九號離婚公證書、第五0八0號公證書在卷足憑,則該判決書自堪信為真正。次查,上開四川省營山縣人民法院據以判決兩造離婚之(二00二)營民初字第四0七號判決,係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由大陸地區四川省營山縣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又其判決內容略以:「原(聲請人)、被告(相對人)婚姻基礎差,結婚草率,婚后雙方因性格差異,常為家庭瑣事吵鬧,被告脾氣暴躁,常打罵原告,加之原、被告結婚四年無子女,導致夫妻矛盾加深,感情破裂,現原告回四川居住,被告在台灣,雙方分居生活,且原告無與被告和好的願望,故原告起訴離婚,本院支持,准予原告丙○○與被告甲○○離婚」等情,核其判決離婚所舉事由,與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相符,足認該判決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張麗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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